列印時間:113/09/27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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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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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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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人
,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
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