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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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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
未滿十八歲之人
施行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
一、眼整形。
二、鼻整形。
三、顱顏整形。
四、胸部整形。
五、植髮。
六、削骨。
七、拉皮。
八、抽脂。
九、包皮環切術外之生殖器整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