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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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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