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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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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
暴力
、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暴力
、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
暴力
、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
暴力
、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