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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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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由被投資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
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辦理增資,並於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以下簡稱核准函):
一、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
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其格式由文化部定之。
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應自第一次辦理增資,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
文化部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指電影片製作業因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且用於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前項所定國產電影片,應符合文化部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公告認定基準之規定。
第一項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得於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期間分次增資、分次收足。國產電影片製作之支出,其屬新投資創立者,應於發起人會議訂立章程後支出;其屬增資擴充者,應於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決該次增資之會議後支出。
第一項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係減資後增資,除該減資行為係全數為彌補虧損外,應以增資金額減除該減資金額之餘額為限。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應自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經核准之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所列之全數國產電影片;並自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
一、核准函影本。
二、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議決該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各次增資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四、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前、後期製作等各項支出明細表及會計師查核證明文件;屬勞務支出者,並應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
五、國產電影片經審議分級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國產電影片之製片、編導、演職員名單;其名單應與電影片字幕所述內容相符。
七、原始認股或應募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各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出資額度證明。
八、國產電影片之完成日期及製作支出金額。
九、其他經文化部指定之文件。
文化部於核發或不予核發前項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未能於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或該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文化部申請展延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並應自該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文化部於核准前項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或展延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電影片製作業申請核准函及完成證明,由文化部邀集相關專業人士審議之。
文化部得隨時查核取得核准函之電影片製作業執行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之進度。
前項查核,文化部得委託電影監製專業人員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