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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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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場址個案實際需求,考量整治場址對社會經濟損失、自
然環境之危害、文化衝擊及場址整治後之效益,報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調整前條使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優
先順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