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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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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
文化
、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
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
第 26 條
中央政府對於環境污染行為,應建立事前許可、機動查核及事業自動申報制度,以有效管制污染源。
中央政府對於稀有資源及自然與
文化
資產之利用,應建立事前許可、管制及稽查制度,以有效保育自然資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