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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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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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
散布
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
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