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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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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四十一條之一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資格者,學校得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升等審定、核發證書等事宜。
第 8 條
護理教師經本部派任至學校服務後,其薪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比照一般教師。
二、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具講師以上證書者,比照職級相當教師。
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專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在案人員,其未具講師以上證書者,薪級待遇比照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生效前有關助教薪級待遇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