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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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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校長、教職員工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有終身或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校園性侵害以外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必要時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他人為學生,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相當者,準用之。
前項校長、教職員工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各學校知悉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聘任或任用之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提出退休(伍)或資遣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依其身分別適用之法令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依校內程序辦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平會、考績委員會、人事評審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或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而仍受理其申請退休(伍)或資遣時,應於彙送退休(伍)或資遣案審(核)定權責機關(構)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學校應自收受涉有校園性別事件之所屬教職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退休(伍)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主管機關知悉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涉有校園性別事件,於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由主管機關分別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員懲戒法或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