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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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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
故意傷害
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第 71 條
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個人或集體
故意傷害
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學校應準用本準則檢舉、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