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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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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出租住宅及救濟性住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負責編列預算並辦理社區
管理維護工作及收取管理維護費,其管理維護費基準依社區分別訂定。
前項管理維護費用收支差額,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或政府機關
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