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7 08: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
損害賠償
。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審議小組逾二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被告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