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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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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自來水管線及設備屬新設時,應選擇對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可行之工法下,儘量保持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二、設施應儘量選擇空地或地界邊緣處設置。
三、管線經過農地時,埋設深度不得妨害耕種。
四、於社區三十公尺內或行人經過頻繁處所設有泵浦馬達等機械電力設備者,應加裝安全隔離設施;其設備運轉發出噪音達管制標準以上時,並應裝置隔音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