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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兵籍表登錄之資料範圍(如附表一至附表六)如下: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照片、指紋、宗教、出生地、戶籍住址、婚姻、家庭、教育、專長、體格、體位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異動資料:
(一)派免、晉升、遷調、任用審查資料、任職機關或單位、職務及軍職專長等資料。
(二)訓練進修、考核及考(成)績等資料。
(三)勳章、獎章及其他獎勵等資料。
(四)刑事處分、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感訓處分、懲罰及其他懲戒處分等資料。
(五)服現役最少年限、進修學位或碩、博士學位延長服現役時間、志願留營期限、志願入營期限、停役、退伍、除役、結訓、停止訓練、任官、免官、任職、免職、調職、休職、撤職、留職停薪、停職、復職、死亡等資料。
(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兵籍號碼、姓名、體格、體位變更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等資料。
(七)其他異動資料。
本兵籍資料,依下列規定存管:
一、志願役人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入伍後義務役人員:
(一)禁役、免役、喪失國籍及現役期間死亡、失蹤、被俘或受傷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
(二)前目以外人員,其退伍令存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令存根、停役令、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兵籍表、兵籍卡、指紋卡及報到憑證卡,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永久保存;其餘資料,保管至其後備軍人身分消失五年後銷毀之。
三、役男入伍前,經核定免役或禁役者: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機關保存至役男除役年限二十年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