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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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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
或中間
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
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
承攬人
或中間
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
承攬人
求償。
第 63 條
承攬人
或再
承攬人
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
承攬人
或再
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
承攬人
、再
承攬人
應負責任之規定,致
承攬人
或再
承攬人
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
承攬人
、再
承攬人
負連帶補償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