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07: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
打撈
之可能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
打撈
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域及陸地作業,運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提供協助,有關機關(構)、運具所有人、使用人或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