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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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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目的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貿易辦事處(CTOT)
願就有關通訊與寬頻運用發展之科技合作簽署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
錄),並獲致瞭解如下:

第 1 條 聯繫及執行
1.1 合作機構
(i)CTOT 指定加拿大通訊研究中心(CRC) 代表 CTOT 執
行本備忘錄。位於渥太華之 CRC,在通訊系統網路、天
體及人造衛星通訊、訊號處理、無線傳播、網路服務與
介面及通訊應用發展上具備專業。
(ii)TECO 指定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代表
TECO 執行本備忘錄。NSC 負責推動國家科技發展、支
援學術研究及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iii)CRC 與 NSC 以下稱為「雙方」。
1.2 合作計畫
雙方同意促成本備忘錄各項方案之合作計畫,並在符合本
備忘錄意旨下,明定於各項方案。各項方案得以科技資訊
交換、科技服務、授權技術移轉與雙方所共同支持合作研
究及發展之方式進行合作。
1.3 原則
合作計畫將根據以下原則執行:
(i)互利及互惠;
(ii)可影響雙方合作計畫執行之適時資訊交流;
(iii)依雙方所適用之法規,保護及分配智慧財產;以及
(iv)依雙方對合作計畫之貢獻,對等分配經濟及社會利益。
1.4 範圍
合作計畫之討論、活動及作業得包括以下項目,但不以此
為限:
(i)技術服務之提供;
(ii)科技人員之交流;
(iii)技術移轉;以及
(iv)科技研討會之策劃。
第 2 條 實施程序
合作計畫將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i)各方案將符合雙方政策,並明定於雙方同意之各別合作研究
辦法,該等合作研究辦法將予標註序號後列為附件,該附件
不構成本備忘錄不可或缺之部分,並得由雙方修正之。
(ii)各合作研究辦法將明定資源需求、交付事務及方案之重要流
程。
(iii)依雙方各自之要求,妥適訂定交流協議,以規範技術人員交
流。
(iv)人員交流應於 60 天前通知對方,並提供相關證件,俾利妥
適執行安全查核。
第 3 條 經費
除另有書面規定者外,雙方各自將負擔參與本備忘錄相關活動
之所有費用,並依各自之法律為其行為負責。
第 4 條 研究設備
雙方將盡最大努力,提供適當研究設備予依據本備忘錄條款來
訪之另一方研究人員。
第 5 條 保密
雙方各自均不得揭露任何機密或所有權資訊予第三人。除為本
備忘錄研究合作用途外,各方均不得使用任何機密或專利資訊
。交流協議將明定保密條款,並由研究人員在他方國家展開工
作前簽署。
第 6 條 主要人員
雙方各自將依照合作計畫指派一位聯絡人負責聯繫相關討論、
活動及任務,包括妥適安排工作會議、研討會及學術會議。
第 7 條 其他協議
本備忘錄並不阻礙雙方進行其他活動,或是在雙方之間或與第
三人簽訂其他協議或辦法。
第 8 條 效期
自簽字起,本備忘錄即回溯至 2006 年 5 月 22 日起生效,
除提前終止本備忘錄外,持續有效至 2011 年 5 月 21 日止

第 9 條 法律效果
CTOT 與 TECO 認知本備忘錄代表其在通訊科技研發領域上發
展合作關係之共同意願及承諾,更進而認同本備忘錄並無意願
也不會在 CTOT 與 TECO 間或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關係。
第 10 條 其他
10.1 通知
任何之後之通知將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於預付掛號方式
寄出 5 天後生效。如果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
傳輸通知,則應於收到正式收據或相同形式回函之後生
效。任何通知應寄至:
TECO 為: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Canada
45 O'Connor Street, Suite 1960
Ottawa, ON, K1P 1A4
Tel: 613-231-4983 Fax: 613-231-5388
CTOT 為:
Canadian Trade Office in Taipei
13th Floor
365 Fu Hsing North Road
Taipei, 105
Taiwan
Tel:(02)2544-3000 Fax:(02)2544-3595
10.2 終止
CTOT 或 TECO 任一方得隨時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終
止本備忘錄。

10.3 禁止移轉
CTOT 或 TECO 任一方未獲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前,不得
將本備忘錄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任何其他組織。
10.4 修正
在 CTOT 與 TECO 書面同意下,本備忘錄得隨時修正。
10.5 非合夥關係
本備忘錄不得視為 CTOT 與 TECO 間或雙方間建立任何
合夥、共同合資或是任何形式商業關係。
10.6 其他辦法
合作計畫之所有辦法,除違約外,不受本備忘錄終止之
影響,持續有效並適用本備忘錄相關條款。

本備忘錄以中文、英文及法文繕製 2 份,各種約文同一作準,2007 年
10 月 18 日訂於渥太華,2007 年 10 月 24 日訂於臺北。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維

見證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吳政忠
地點:臺北
日期:2007 年 10 月 24 日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on MacIntosh

見證
加拿大國家通訊研究中心副總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erry Chan
地點:渥太華
日期:2007 年 10 月 18 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