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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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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科會)與捷克共和國捷克科學基金會(捷
克基金會),以下通稱" 締約雙方 ",
瞭解科技研究雙邊合作之重要性與互惠性,
有意促進及加強締約雙方之合作關係,並使此項關係更明確可見,
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一般性條款
本瞭解備忘錄(備忘錄)之目的在鼓勵臺灣與捷克共和國科學家
、工程師及科技機構間之交流與合作。
研究及發展之合作範疇應於締約雙方同意下運作。
第二條 研究合作的發展
締約雙方依據本備忘錄所進行之活動,應以符合締約雙方預算內
經費容許範圍為條件。
國科會應負責協調在此備忘錄下所有臺灣參與人員,捷克基金會
應負責協調捷克參與人員。
為達成本備忘錄第一條所提之目的,締約雙方承諾在資源允許的
情況符合各自職掌的前題下,進行下述活動:
研究合作之發展應經由:
甲、聯合研究計畫;
乙、實務訓練與研討會;
丙、經相互協商而決定之其他型式之研究合作。
甲、聯合研究計畫
聯合研究計畫規劃書應由兩國合作研究人員共同準備。
規劃書應符合締約雙方為其研究補助金計畫所規定之條件與
情況,同時向國科會及捷克基金會提出。
規劃書必須在締約雙方同意之截止日前提出。
規劃書必須包括研究計畫之詳細說明、經費預算、合作活動
及參與人員之個人履歷。
科學家為達到計畫之科學性目標所需之訪問,可列為計畫規
劃書之一部分。
研究計畫之期間為 1 年至 3 年。
乙、實務訓練與研討會
實務訓練與研討會應以研究為導向且主題集中。
可在兩國之任一國家舉辦,且任何一方國家參與之科學家原
則上以 10 位為限。
研討會規劃書應由臺灣與捷克共和國科學家共同準備,並同
時向國科會及捷克基金會提出以進行審查。
規劃書必須在締約雙方同意之截止日前提出。
丙、其他型式之研究合作
基於相互之利益,締約雙方在有別於上述聯合研究計畫或實
務訓練情況下,得以專案方式決定並共同補助研究發展活動

為開拓其他型式之研究合作所為之籌備性及協商性訪問,本
備忘錄原則上不予以補助。
第三條 程序
國科會與捷克基金會會同時審查規劃書,並彼此交換相關資訊以
決定是否提供資金。
對於聯合研究計畫、科技活動或方案之補助,應以通信方式交換
必要資訊以達成最後之決議。
科學人員及其研究機構所提出之規劃書,經依本備忘錄之規定核
准後,應負責核准活動之成效並妥適使用補助款。任一方之計畫
主持人應透過該國建立之途徑提出活動進度報告。
本備忘錄下之活動應符合臺灣與捷克共和國之法令規定。
第四條 參與人員之資格
凡符合締約雙方所定要件之所有科學家與學者,得向國科會與捷
克基金會申請補助。
第五條 財務條款
每一締約方應補助依據本備忘錄下所核准之活動,在其所屬範圍
內之計畫所生之基本費用。
計畫所申請之補助經費應經締約雙方之同意。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有關本備忘錄下執行之合作研究活動所衍生之任何發現或發明,
合作研究人員應對其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及商業利用之條件進行
諮商並達成協議。諮商過程中,合作研究人員應考量對任一方在
研究的相關貢獻。
第七條 定期監督
為監督研究合作之進展,締約雙方應定期通信討論執行中及未來
年度之方案與計畫。
任一締約方應於每年年初告知另一方有關於獲補助之聯合研究計
畫及實務訓練與研討會之年度補助計畫。
第八條 最終條款
本備忘錄自締約雙方簽署後生效,效期 5 年。並於 5 年效期
屆滿後依相同條件自動展延 5 年。但締約一方在效期屆滿 6
個月前得事先以書面就其終止之意思通知對方予以終止。
本備忘錄如終止者,先前已獲補助之聯合研究計畫、實務訓練與
研討會於該計畫、會議之終止日期前仍應有效。
本備忘錄未涵蓋之事項,應經由締約雙方討論。本備忘錄得由締
約雙方協商及協議進行修正或終止。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寫兩份,於西曆 2008 年 11 月 3 日於布拉格完成簽
署。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捷克共和國捷克科學基金會
陳正宏副主任委員 亞瑟夫史卡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