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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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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經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核准失其效力。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於籌設中轉讓他人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四、受讓人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因公司合併,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計畫及財務計畫書。
經核准與其他用途之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之觀光旅館,於營業後,如需將同幢其他用途部分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
二、財務計畫書。
三、申請變更為觀光旅館使用部分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建築設計圖說。
五、設備說明書。
前項觀光旅館於變更部分竣工後,應備具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文件影本及竣工圖,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營業。
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計畫書及財務計畫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原領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觀光旅館建築物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其買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所有權狀,準用關於籌設之有關規定,申請交通部辦理籌設及發照。第三人因向買受人或承受人受讓或受託經營觀光旅館業者,亦同。
前項觀光旅館建築物如與其他建築物綜合設計共同使用基地,於申請籌設時,免附非屬觀光旅館範圍所持分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二項申請案件,其建築設備標準,未變更使用者,適用原籌設時之法令審核。但變更使用部分,適用申請時之法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