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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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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申請經營殯葬服務業應檢具之相關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指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及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有選任董事者應檢附董事名冊,商業屬合夥者應另檢附合夥契約。
二、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或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三、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相關證照。
二、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三、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四、專任禮儀師名冊。但未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定規模者,免附。
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但下列事項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
一、公司或商業之負責人。
二、專任禮儀師名冊。
三、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或其他得為經營行為之證明文件。
前項變更,準用第二條至前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