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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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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農田灌溉用水應由指定水口另修給水路網引水入田,不得私開水口,並應
避免過畛透水或越田灌溉。如確無法避免時,應由下而上,並得訂定上田
水深。
前項給水路網除限於地勢外,應沿田埂修築。水路用地,除照地方習慣,
無償提供使用外,如必需補償者,應由受益人攤付,其攤付標準,由管理
機構評定,已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土地
所有權人
或他項
權利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