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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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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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土地
所有權人
、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損事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
第 3 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
所有權人
、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