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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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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起造人,應為申請人。但其基地非申請人所有者
,得由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共同起造人。
申請人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並辦理變更起造人為申
請人。
申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案件,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核准之

一、配合政府重大建設者。
二、區段徵收國民住宅用地,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之土地。
三、土地重劃區或該地區道路及附近公共設施已完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