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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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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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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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支出相關憑證及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第 8 條
營利事業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之支出,其相關之交易或捐贈行為如有
所得稅
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定不符合常規交易之情形,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列捐贈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