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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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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設
戶籍
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第 3 條
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書籍費、雜費:設
戶籍
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
二、交通費:設
戶籍
並居住於未設國民中、小學之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必須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