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戶籍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戶籍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報備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者(以下簡稱持有人),應向持有人
戶籍
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並由該警察局發給執照,載明持有人及其模擬槍,列冊管理,每年實施定期查驗。
持有人
戶籍
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變更時,應檢附執照,分別向遷出、入地之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一項之模擬槍遺失,持有人應向
戶籍
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執照。
第 18-2 條
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執照:
一、持有之模擬槍已不需置用或毀損不堪使用。
二、死亡或團體解散。
三、持有模擬槍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未依規定辦理遷出、入異動登記,同一年度達二次以上。
六、將模擬槍出借,或拒絕配合查驗。
七、其他違反持有模擬槍應遵行事項規定,情節重大。
持有人之執照經廢止者,應將模擬槍連同執照,向
戶籍
所在地或團體所在地之警察局報請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