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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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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務人員自願或命令退休,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二份。
二、
戶籍
謄本一份。
三、眷屬人口配給證明書一份。
四、一寸脫帽半身像片二張 (地方機關送三張) 。
五、全部經歷證件:應按表填經歷次序裝訂。
退休事實表格式改依附表 (二) 之規定。
第 21 條
公務人員遺族聲請撫卹,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公務人員遺族聲請撫卹事實表二份。
二、全戶
戶籍
謄本一份。
三、全部經歷證件,應按表填經歷次序裝訂。
遺族聲請撫卹事實表格式改依附表 (三) 之規定。
第 23 條
退休人員向支給機關請領年退休金,月退休金或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時,應
檢齊左列表件:
一、請領年 (月) 退休金或撫卹金聲請書一份
二、年 (月) 退休金證書或年撫卹金證書。
三、全戶
戶籍
謄本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