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種植植物者,應以戶為單位,每戶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
。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申請面積及植物名稱。
(三) 申請地點土地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土地位置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例相同。
三、戶籍謄本。
四、使用費繳納保證書。
第二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
明身分證統一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
第一項許可期滿仍欲繼續使用,其種植植物仍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
且該河川公地適宜種植並依原範圍使用者,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持原許
可證、戶籍謄本及使用費繳納保證書,向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得
延長三年,准予延長者,加蓋延長使用戳記。但以二次為限,未在期限內
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採取土石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位置標示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標示運輸路線、
起運、卸運場、碎解及洗選場位置。
二、申請區域及其周圍一百公尺之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川圖籍比
例尺相同。
三、運輸路線須跨越鄰縣堤防者,其越界越堤許可之證明文件。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證統一
號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
。
申請種植植物及採取土石以外之使用行為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姓名、住址。
(二) 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
(三) 申請地點座落位置標示。
(四) 附件名稱。
二、申請土地位置及其周圍一百公尺範圍內地形實測圖,其比例尺應與河
川圖籍比例尺相同。
三、計畫書、設計圖表等。
四、申請人身分證或公司行號登記證影本,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
構及農田水利會免附。
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透明紙繪製,測繪人應簽名蓋章,載明身分證統一號
碼及詳細戶籍住址;實地勘查時,測繪人應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