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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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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菸草種植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送由申請人
戶籍
所在地之輔導站,彙轉
當地菸草管理機構核辦。
第 12 條
菸草種植申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菸草管理機構對其種植之申請,
應不予許可。
一、專賣機關從業人員。
二、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被處分未滿二年者。
三、自然條件不適於種植菸草者。
四、種植之土地或乾燥設備及貯藏室之設置地點,超過申請人
戶籍
所在地
鄉鎮區域邊界五公里以上者。
五、在兩地重複申請種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