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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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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申請承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五、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文件。
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申請救濟性住宅安置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切結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