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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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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二、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三、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