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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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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因冊報錯誤或經
戶政
機關依法更改,於報本院請發證書時,應檢具其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更正報備冊籍。
第 11 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因原領及(合)格證書所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資料變更,或與
戶政
機關戶籍登記不符時,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院申請改註:
一、申請表一份。
二、原及(合)格證書。
三、記載改註事項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各一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