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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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附檔:
附表一、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PDF
附表二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加發補償金計算標準表.DOC
附表三、公務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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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亡故退休人員之配偶因身心障礙
而無工作能力,或已
成年
子女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申請月撫慰金
時,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之等級
,並出具其於退休人員亡故前一年度年終所得申報資料,證明其平均每月
所得未超過退休人員亡故當年法定基本工資。
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所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
,依戶籍記載認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