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機關,對於僱方及傭方,不得於性別、地域或信仰等關係而為差
別待遇,其介紹並須公開之。
私設職業介紹所設立時,應先將左列事項呈報該管市、縣政府:
一、主辦團體之住址、名稱及該團體設立之登記年、月、日。
二、主辦團體代表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三、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四、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七日內呈報之。
以營利為目的而經營職業介紹事業者,應具聲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取
具殷實商店保結,向該管市、縣政府呈請許可:
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及經歷。
二、介紹所之所址及名稱。
三、介紹職業之種類。
前項各款有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呈報該管市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