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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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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置調解委員名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年齡及性別
二、學、經歷。
三、現職。
四、專長。
五、遴聘日期及期間。
調解委員之名冊,應不予公開。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請求調解事項。
六、醫療爭議事實。
前項第六款醫療爭議事實,有相關文件、資料者,得一併提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