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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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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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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獎勵對象之評選,得組成評選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
性別
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