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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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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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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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條所定不良素行之認定範圍,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檢討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列席提供意見。
前項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有十一人至十五人,且任一
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新住民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