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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附檔:
附表一一般初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二一般中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三一般高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四一般國家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五身心障礙初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六身心障礙中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附表七身心障礙高級運動教練資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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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為辦理運動教練資格之審定,得組成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運動教練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審議會任一
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