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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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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應訂定各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計畫,其內容包括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教練遴選、培訓對象及培訓基準。
特定體育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培訓單位)應依前項培養計畫,擬訂優秀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依前項培訓計畫所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役齡男子,且經薦送出國培訓,如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培訓單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培訓計畫、本部核定函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依
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延期返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