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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8/1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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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二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之政策、法規擬訂、修正、解釋及身分鑑定。
(二)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證製發及督導。
(三)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政策、法規擬訂、修
正、解釋及業務督導。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業務策劃及督導。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及停權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協處。
(六)國軍官兵退除役業務及退除給付法令研商協調。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預算業務協調處理。
(八)兵役行政業務協調、聯繫及簽辦。
(九)非任職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脫離就業恢復支領軍方給
與審查與核轉,或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協處。
(十)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請領緩發退伍金查證核轉。
(十一)早年戰(公)傷殘除役士官兵津貼申辦協處。
(十二)退除役令證遺失協調軍方查核、函證及補發。
(十三)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難歸來人員申請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之處理

(十四)有關機關通知派員出席研商非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會議。
(十五)未具退除役身分人員補辦退伍手續之協處。
(十六)支俸及未就養榮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退除給付協處。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二)服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檢
定及審核。
(三)未滿六十一歲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身心障
礙就養基準之檢定。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驗證清查業務。
(五)安養機構內住就養人員全民健保協調處理。
(六)各服務機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稽查、輔導及個案陳情處理。
(七)經核定初次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之意見調查處理。
(八)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調整及床位電腦系統業務之督導。
(九)支俸人員自願停俸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處理。
(十)各服務機構就養業務督考評比。
(十一)安養機構床位調整及床位運用系統稽查評比。
(十二)榮民(含公、自費就養榮民)調整安置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三)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安養機構施政工作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二)除役官兵就養計畫釐訂、執行、考核等業務協調處理。
(三)安養機構年度工作預算需求協調審核編列運用督導。
(四)安養機構房舍修建、保養協調。
(五)安養機構組織規程、編制、人事業務之協辦及安置員額管制運用。
(六)安養機構全般施政管制、協調、督導及各項設備與交通運輸預算需
求編列運用。
(七)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給付、調整、協調。
(八)安養機構「社會工作」各項業務推展及評鑑、督考業務協調。
(九)安養機構勞力替代方案之協調、督導及內住就養榮民函件處理。
(十)安養機構被服裝具、車輛油料管理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就養人員權益維護協調。
(十二)安養機構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安養機構替代役役男服勤協調、督導考核。
(十四)安養機構各項工程(含榮靈祠及墓園整修)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五)安養機構年度幹部訓練計畫訂定及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安養機構危機管理(含災害應變)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安養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十八)「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關本會部分綜辦。
第九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會本部財產物品採購登帳核發調配及管理。
(二)會本部辦公房舍管理調配修繕及房屋保險。
(三)會本部房地產典押租用等業務處理。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宿舍管理及法令。
(五)會本部技工、工友、司機、警衛僱用、解僱、管理及勞保。
(六)會本部工友、技工、司機服務證及一般公務證、來賓證核發。
(七)會本部各項慶典集會會議場地洽辦及佈置。
(八)會本部交通工具調派管理修護及停車場管理。
(九)會本部員工膳食、環境衛生、水電空調、通信設備、管理維修。
(十)會本部門禁警衛、自衛隊編組及防護團之管理協調。
(十一)本會榮光大樓之管理協調。
(十二)本會榮光大樓各宿舍及各辦公處所防颱、防火、防水、災害預防
管制工作。
(十三)所屬機關(構)事務管理政策擬訂。
(十四)公關宴會接待安排與各種活動行政支援及禮品選購贈送事務之處
理。
(十五)會本部替代役役男生活管理。
(十六)其他有關事務處理。
二、第二科:
(一)本會輔導工作政令政績宣導。
(二)本會發行刊物雜誌及委託製作廣播電視節目之策劃督導辦理。
(三)輿情蒐整、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之策劃辦理。
(四)榮民文藝作家之聯繫及舉辦活動策劃督導辦理。
(五)新聞媒體、文教機構申請本會提供業務績效辦理。
(六)本會業務影片、照片、幻燈片之製作、策劃、放映、保管。
(七)榮民文宣工作之策劃實施考核。
(八)各項慶典節日活動之策劃督導與辦理。
(九)「榮民模範」、「員工楷模」、「優秀榮民子女」之選拔與表揚。
(十)其他有關公共關係。
三、第三科:
(一)本會政府預算經費出納事務及零用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下之經費支出

(二)安置基金出納事務。
(三)醫療基金出納事務。
(四)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
品之收付保管。
(五)本會員工薪津發放及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薪津扣款作業

(六)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所得稅扣繳作業。
(七)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收取保管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或退還。
(八)依據會計憑證或其他合法通知之有關出納事務處理。
設國會聯絡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蒐整立法委員對本機關之質詢資料。
二、蒐整立法院會、委員會及立法委員對本會有關之法律案、預算案之審
議情形及重要意見等有關資料。
三、蒐整立、監院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措施之意見及查詢資料。
四、立、監委員對本會各項施政或法案有疑義或不同意見時,適時解釋或
協調派員溝通。
五、對立、監院委員請託、委辦服務案件之協調處理、管制與回覆。
六、對國會機關及行政院國會聯絡組織協調聯繫。
七、對監察院查詢、請願、調查、糾彈案件之蒐整與協調處理。
八、對各委員會及國會各黨團之協調聯繫。
九、地方民意代表對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意見蒐整與協調。
人事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處綜合業務之擬辦。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組織編制及員額釐訂設置之擬辦。
(三)職務歸系之擬辦。
(四)員工待遇及福利之擬辦。
(五)印信之轉請刊發及繳銷。
(六)績效獎金及核心價值體系業務之擬辦。
(七)綜合性人事法規管理之擬辦。
(八)人力評鑑綜合業務(含備援人力)之擬辦。
(九)事務勞力替代推動方案及業務委託民間之擬辦。
(十)勞工行政、法令釋疑及協助處理業務。
(十一)勞工團體(工會)之組織登記輔導監督之擬辦。
(十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工級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員額管制業務。
(十三)替代役役男員額進用、分配、協調、與法規等綜合之擬辦。
(十四)本會職員(工)人事資訊業務之擬辦。
(十五)員工消費合作社政策及綜合性法規業務之擬辦。
(十六)績優工級人員選拔之擬辦。
(十七)本會職員、公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保費之擬辦。
(十八)本會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工退休、資遣、撫卹案件及照顧服務
事項之擬辦。
(十九)職員福利互助及員工災害業務之擬辦。
(二十)駐衛警業務之擬辦。
二、第二科:
(一)本會委員派兼、行政院核定職務(公職及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
)派免建議,及所屬機關(構)正副首長職期輪調作業。
(二)本會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請任案件、升等、機要人員進用與
管制等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職員借調、兼職及職務代理案件之擬辦。
(四)本會甄審委員會之編成及本機關甄審案件之簽擬與開會相關作業。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新進職員(公務人員)甄選(試)作業、職
工進用案件之擬辦。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直接安置之執行、分區安置通報編印製發,及相關
交辦函件之擬辦。
(七)軍職轉任本會公職人員軍職履歷查註、停(復)俸案件(8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執行。
(八)本會職員薪俸動態,及簡任非主管支領簡任主管職務加給管制業務
之擬辦。
(九)本會職員薪資債權扣押、移轉等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擬辦。
(十)會本部一級主管以上暨所屬機關(構)首長布達宣誓及新職介紹之
擬辦。
(十一)投資事業機構會股負責人、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及會派職員派
免、推薦作業。
(十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依法進用作業及管制。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主管以上人員簡歷冊、會本部職員錄之編
印製發。
(十四)本會職員服務年資疑義查證及在職、離職、服務證明書填發之擬
辦。
(十五)公務人員高、普、特考(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身心障礙人
員特種考試)分發職缺之調查、申請與管制案件擬辦。
(十六)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策劃、協調及請辦考試作業。
(十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構)運用公教志工從事志願服務案件擬辦。
(十八)本會人事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之編成、開會,及人事人員任免
、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作業。
(十九)本會顧問遴聘法令規定及聘(解)任案件擬辦。
(二十)各醫學院醫學系暨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代訓畢業公費生分發(輪調
)派職擬辦。
三、第三科:
(一)職員、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替代役人員平時考核實習考核、考
績(成)之擬辦。
(二)職員獎懲及保障業務之擬辦。
(三)本會幹部訓練計畫之綜合處理及公務人員訓練班年度計畫審訂與業
務督導考核之擬辦。
(四)訓練進修(在職訓練)之擬辦。
(五)勳(服務)獎章之請頒、專業證照管制及模範公務人員、績優人事
人員選拔之擬辦。
(六)職員考勤及差假管理之擬辦。
(七)年度出國計畫審議之擬辦。
(八)職員服務證核發及國民旅遊卡簽(續)約之擬辦。
(九)本會值勤工作管理、協調及重大違失事件之擬辦。
(十)各投資事業機構會薦副總經理以上人員考評之擬辦。
(十一)行政中立、參與暨建議制度之擬辦。
(十二)本會員工各類文康活動、員工自強活動之擬辦。
(十三)促進女性參與決策、兩性平權業務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之擬辦。
(十四)員工心理諮商及其相關業務之擬辦。
(十五)推動英語能力業務之擬辦。
(十六)本會 國父紀念月會及各項球類錦標賽活動之擬辦。
(十七)本會政務官及政風人員財產信託之擬辦。
(十八)本會公務人員升官等訓練及實務訓練之擬辦。
(十九)本會公務人員組織學習及終身學習護照之擬辦。
(二十)本會人事機構人事業務平時考核及績效評比之擬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