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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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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
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等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
本準則有關環境品質之評估,應符合前項相關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其因
環境之特性,應採更嚴格之約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 (治) 技術、總量
抵減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為之,以符合環境品質標準或使現已不符環境品
質標準者不致繼續惡化。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產生之廢棄物如委外清除、處理,
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
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委由政府機關或經主管機
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
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處理設施,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之廢 (污) 水處理設施、廢棄物
理設施,於分期計畫實施或引進污染源前即應完工試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