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10:19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管理成本、人工成本、復育成本及操作維護成本,其包括之項目如下:
一、管理成本:清除處理直接業務之行政管理費、辦公費及行政事務費。
二、人工成本: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相關支出。
三、復育成本:垃圾掩埋場封閉復育成本及垃圾焚化廠、其他一般廢棄物處理廠(場)終止使用之拆除預估成本。
四、操作維護成本:油脂費、保養維護費、保險費、使用證照費、燃料費、水電費、覆土費、租賃費、消耗品、灰渣清理及相關必要支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家戶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除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自行訂定相關徵收規定者外,應就下列方式選擇為之:
一、按用水量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接管使用自來水者,應就自來水實際每單位用水量計算徵收之。
二、按戶定額計算徵收:自來水供水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者,應就戶政機關之戶籍資料,按戶定額計算徵收之。
三、按垃圾量計算徵收:以專用垃圾袋計量隨袋徵收(以下簡稱隨袋徵收)。
家戶以外之非事業交付執行機關清除處理者,準用前項規定。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自來水用戶人口數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成本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人口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自來水用戶用水量
二、每一自來水用戶應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每單位用水量附加清除處理費之金額×該戶用水量數。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每戶每年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 ┌ 自來水用戶人口數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1 –──────────────────│
理成本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總人口數┘
=───────────────────────────────
直轄市、縣(市)指定清除地區未接管使用自來水及非自來水供水區共
同生活戶總戶數
依前項,所定方式收費者,得分期徵收;其每年之徵收期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直轄市、縣(市)各垃圾焚化廠設計日處理容量總和(公噸/日)×365(日)×85(%)+直轄市、縣(市)各垃圾場每日處理量(公噸/日)× 365(日)
二、每單位容積(公升)應徵收之金額
直轄市、縣(市)一般廢棄物 直轄市、縣(市)平均單位容積垃
清除處理總成本(元) ×圾重量(公斤/公升)
=─────────────────────────────
直轄市、縣(市)全部垃圾處理設施設 1000(公斤/公噸)
計年處理垃圾總容量(公噸)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徵收之清除處理費,應扣除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費用後,依清除處理成本,分別送各清除處理之執行機關。
一般廢棄物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採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者,準用前條規定。
執行機關及區域性聯合清除、處理單位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提出決算後二個月內,將該年度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及收費資料,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