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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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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01承租新社區出租住宅申請表.ODS
01承租新社區出租住宅申請表.XLS
02政府開發新社區出租住宅租賃契約書.PDF
02政府開發新社區出租住宅租賃契約書.DOC
03切結書.PDF
03切結書.DOC
04承購新社區出租住宅申請表.ODS
04承購新社區出租住宅申請表.XLS
05政府開發新社區出售住宅房地買賣契約書.PDF
05政府開發新社區出售住宅房地買賣契約書.DOC
06切結書.PDF
06切結書.DOC
07承借新社區救濟性住宅申請表.ODS
07承借新社區救濟性住宅申請表.XLS
08政府開發新社區救濟性住宅借住契約書.PDF
08政府開發新社區救濟性住宅借住契約書.DOC
09切結書.PDF
09切結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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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出租住宅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租機關,
逾期未交還者,其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逾期未騰空,室內物品視為拋棄
,逕依
廢棄物
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
為準。
第 30 條
救濟性住宅借住人應於借用關係消滅日之次日前將住宅騰空返還出借機關
,逾期未騰空,其室內物品視為拋棄,逕依
廢棄物
處理;其遷離日以直轄
市或縣 (市) 政府實際點收住宅之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