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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表一.PDF
附表一.DOC
附表二.PDF
附表二.DOC
附件三.PDF
附件三.DOC
附件四.PDF
附件四.DOC
附件五.PDF
附件五.DOC
附件六.PDF
附件六.DOC
附件七.PDF
附件七.DOC
附表八.PDF
附表八.DOC
附表九.PDF
附表九.DOC
附表十.PDF
附表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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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增僱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於申請獎助備案時未就業。
就業服務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有關年齡規
定之限制。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者,其增僱人員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年
齡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