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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雲林教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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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庇護性
就業服務
,得設庇護工場,置場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總員額內調充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