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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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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
就業保險
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
就業保險
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就業安定基金。
三、
就業保險
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