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3:21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有下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
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雇主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填具申報表送勞保局。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暫以雇主申報所屬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加保或退保生效日期,並依所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為月提繳工資,開始或停止計收勞工退休金。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