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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各老人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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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南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PDF
內政部南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DOC
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PDF
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DOC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PDF
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DOC
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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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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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指定老人之家辦理兒童
少年
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
第 11 條
為辦理兒童
少年
教養及遊民收容等業務,中區老人之家設遊民收容所,南
區老人之家及澎湖老人之家設
少年
教養所,東區老人之家設台東安養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