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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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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決定結果應通知原通知或請求之機關(構)、學校或個人。
前項通知或請求有二以上少輔會接獲者,由少年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少輔會決定是否開案輔導並通知原通知或請求者;少年有跨轄區移動或行蹤不明情形者,由接獲通知或請求在先之少輔會為之。
第一項之通知或請求,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少輔會針對開案輔導個案,應於決定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個別化服務計畫,並適時調整計畫內容。
開案輔導期間應每月至少安排訪視少年一次,並撰寫輔導紀錄。
少輔會得依輔導對象之需求,請求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提供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應予配合。
對於開案輔導之對象有其他服務體系共同輔導時,應由少輔會統籌,秉持協調合作精神,與相關網絡共案服務。
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開案輔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成結案報告辦理結案:
一、經輔導成效評估為輔導目標已達成之案件。
二、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且現非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
三、輔導對象死亡。
四、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已轉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少輔會。
五、有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輔導目標已達成,指經少輔會評估輔導對象之曝險危機降低,且持續三個月以上未再發現可能危害其健全自我成長之事態。
少輔會得委請學者專家協助辦理第一項結案之評估,並就評估結果合併製作結案報告。
依第一項第二款結案之案件,有接受社會福利、衛生醫療、就學就業或其他資源及服務之需求者,少輔會得轉介其他機關(構)處理。
少輔會辦理結案時,應通知輔導對象本人及對其有監督權人,並說明結案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

少輔會對於輔導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至少七年。輔導對象曾為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當事人者,並應配合少年法院之通知塗銷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除因現實上無法提供服務而結案者外,少輔會對於已辦理結案之案件,應繼續追蹤至少六個月或至輔導對象年滿十八歲為止。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編列少輔會業務預算,並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與從事之業務內容及相關經費需求等,調整編列數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估少輔會之資源及人力需求,並得依據前年度少輔會受理案件數量、實際提供之服務及從事之業務內容等,調整少輔會與其他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間之人力、經費及其他資源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